員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管理辦法

修訂日期:107年1月1日

【第一條】福利金之動用

1. 本會所需費用須經委員會通過始能動用。

2.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法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3. 福利金動用得違反相關法令。

4. 福利金可動用項目由本會備請款單讓適合申請會員填寫具領。

【第二條】員工旅遊

1. 不定期舉辦1次旅遊。

2. 部份經費由福利金支出。

3. 只有全職員工可從福利金補助。

【第三條】會員結婚依下列標準以本會名義給予賀金。

入會年資(以結婚日或結婚登記日為準)

1. 未滿三個月者 0元

2. 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 1200元

3. 滿一年未滿三年者 2000元

4. 滿三年以上者 3600元

(最遲於婚後半個月內將喜帖或戶口名簿影本送交本會經審核通過給付)

【第四條】會員或配偶、親屬亡故時依下列規定給予慰問金。

1. 會員本人身故給付 5100元

2. 父母身故給付 3500元

3. 子女身故給付 3500元

4. 配偶身故給付 3500元

5. 配偶父母身故給付 2100元

(請於出殯前提具訃文,經本會審核後通過給付)

【第五條】會員本人或配偶生產時得請領生育金。

1. 本人生育時發給生育金 1600元

2. 配偶生育時發給生育金 1600元

(請於生產後半個月內提具出生證明,經本會審核後通過給付)

【第六條】員工傷病住院者給予 1200元/次

員工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給予 1000元/次

(請於出院後半個月內提具住院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核後通過給付)

【第七條】會員之家庭如發生重大事故,使家庭遭變嚴重損失,經委員會成員開會,得予事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慰問金。(個案討論)

【第八條】以上各項約付不得因同一事件而重複給付。

【第九條】有關審核事項解釋發生疑義或異常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裁決。

【第十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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